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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必要宣傳嗎?

待公示。處理個人信息應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不得有違反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處理。所以,如果違反了,就要公示。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決策,保證決策的透明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個人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得強制推行個性化廣告。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和商業營銷,應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時,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做出說明,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時,除應當告知本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告知個人處理個人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對個人權益的影響;除依照本法規定外,不必通知個人。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人員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下列事項:

(壹)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的種類和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第壹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便於查閱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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