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決策,保證決策的透明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個人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得強制推行個性化廣告。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和商業營銷,應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時,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做出說明,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時,除應當告知本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告知個人處理個人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對個人權益的影響;除依照本法規定外,不必通知個人。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人員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下列事項:
(壹)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的種類和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第壹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便於查閱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