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壹定程度上喪失請求權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及時終結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該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效力將受到壹定程度的影響。訴訟時效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的事實,過了法定期限,就會產生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當然,與訴訟時效期間和其他期限相比,訴訟時效期間不是固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