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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鼓勵和推薦外商投資辦法

第壹條為適應新形勢下對外開放的需要,進壹步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中介機構介紹外商(含港澳臺企業和個人,下同)來本市投資,促進Xi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為引進外商來本市投資發揮中介作用的國內外中介機構、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第三條中介人從事引進外資中介活動,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協議,並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協議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包括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四條獎勵標準:

(1)對生產性項目、農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實確認後,按實際引進外資金額的0.3%獎勵中介人(含實物、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投資當日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

(2)對非生產性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實際對外投資額的0.2%獎勵中介方(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投資當日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其中,房地產、餐飲娛樂項目,建成開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審核後,按實際對外投資額的千分之壹(含實物折扣,外幣匯率按投資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獎勵給中介。第五條中介機構推薦的項目已註冊且實際到位外資的,中介機構可申請獎金。申請時應填寫引薦外資獎勵表,並提供引薦外資代理協議、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文件材料。獎勵申請由市、區、縣或開發區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或開發區主管領導批準。第六條經批準對中介人進行獎勵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和實物支付的獎金的30%在外國投資者實際到位後兌現,全部獎金在項目建成投產並開業後兌現;

(二)外商投資工業產權部分,在企業開始盈利後壹次性繳納;

(三)對於房地產、娛樂、餐飲項目,在項目竣工、營業後形成的固定資產,為現金。第七條引薦外商投資執行公務的,由中介人所在單位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獎勵中介資金本著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根據項目稅收歸屬,分別由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獎金列入年度預算。第九條中介機構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獎金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境外中介機構獲得的獎金可按照有關規定匯往境外。第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Xi鼓勵和推薦外商投資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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