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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主體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中國廢除了合同法,現在用民法典代替。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總稱。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法的約束下,向對方提出壹方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8條對違約金和定金均有規定。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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