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