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法律規定,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測。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必須委托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全面維護。要求是每月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維護,同時出具維護報告。維修報告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報。維護單位應按維護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強制第三方維修的必要性
(1)當時建築消防設施的技術發展剛剛起步,社會上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都不了解消防方面的相關技術規範。需要有這樣的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技術咨詢,核實消防設施的技術參數和施工規範,以減輕消防檢查部門的工作壓力。
(2)隨著經濟的發展,在利益的驅動下,社會上的消防施工隊伍如雨後春筍,但隊伍素質參差不齊,良莠不齊。很多施工單位擔心消防施工質量不達標或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分歧,需要壹個與公平、公正、科學、嚴謹原則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依據。
(三)根據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此外,根據各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南》中要求的申報材料,還要求必須有消防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4)隨著社會各界對消防的日益重視,部分企業在辦理保險業務、大型企業驗廠時,需要第三方消防檢驗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