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其中,“經常虐待”在實踐中被定義為“侮辱、誹謗、辱罵、毆打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格尊嚴、名譽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影響被害人及其親屬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經常虐待、威脅和要挾被害人親屬的人身安全,經常虐待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精神遭受身心折磨等暴力行為,應當認定為持續性侵權行為。這種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為特征,經常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進行虐待、威脅、恐嚇,使其遭受身心折磨或傷害的身心侵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毆打、威脅被害人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人身安全、名譽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其他虐待罪。
二、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暴力防治的探索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家庭暴力已經不是壹個新詞,而是成為壹個家庭關系問題,國家和社會都非常重視。2004年10月23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反暴力法明確規定了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報警;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處罰。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防治進行了規定和探索。國家制定的反家暴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明確給出了相應的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結合辦案情況,積極探索和完善預防和處理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方法。
第三,從立法到司法有效預防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壹種社會現象。雖然在我國立法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並不能很好的執行。有專家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有學者建議將預防家庭暴力的相關內容納入我國法律體系。其他專家建議在國家層面統壹立法,以防止廣泛的家庭暴力,並建立更好的婦女權益機制,將“家庭暴力”納入離婚案件。壹些法律專家認為,我們應該堅持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態度。應該更嚴厲地懲罰肇事者,並對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以避免暴力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