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對企業部分職工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期間,特定壹天或壹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個工作日上下班沒有固定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不定時工作制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同時為壹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可以按小時、日、周或者月結算。
以上兩種工作制度(2)和(3)需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和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