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的權利。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有的人可以通過股份轉讓自己的不動產份額或者動產份額。其他* * *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某* *所有人轉讓其* *份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將轉讓情況及時通知其他* *所有人。其他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兩人以上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 * *股份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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