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壹
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要求參與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名義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在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中,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級別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稱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者、操縱者,以及負責策劃、指揮、安排、協調傳銷活動的人員,或者在實施傳銷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