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註:15年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檢驗不合格者報廢。
車輛總使用壽命
非營運客車:15年(九座及以下)和10年(九座以上)。
旅遊客車:10年
營運(非出租)客車:10年。
20座以上出租車:8年
輕貨和大貨:10年
19以下座位的小型貨車和出租車:8年。
帶拖車的卡車和礦山作業車:8年。
起重機、消防車、鉆井車等特種車輛:10年。
大中型拖拉機:15年
三輪耕作和單缸四輪耕作:6年
多缸四輪耕作:9年
三輪車:7-9歲
其他摩托車:8-10年
右方向盤,從右向左車:10年。
其他汽車:10年
1以下、9座以下(含9座)非營運客車(含轎車和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
註: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檢驗4次。
2、旅遊客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
註意:
(1)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最長使用年限不能超過10年;
(2)延期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已停運的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的,從16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註:延期使用壽命不超過4年:延期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查4次。
小貼士:
(1)上述車輛在定期檢驗中,壹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國家標準[1]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
(二)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不予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3)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使用年限(8年)報廢。
以上內容來自太平洋汽車網整理發布,可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如需更多法律解答,可在線咨詢太平洋汽車網。
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