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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飾擾民的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產生噪聲的作業。在其他時段作業時,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壹般來說,小區裝修,如果業主已經入住,也就是這棟樓裏還有人住,應該在早上8點到中午12點,下午2點到6點進行。裝修不要在其他時間進行。

裝修會提前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罰款200-500元。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和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的住宅樓內進行噪聲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汙染。

與裝修擾民相關的法律如下: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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