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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擾民的時間規定

夜間幹擾根據實際情況,有以下時間限制: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晚上超過10點的是擾民;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居民正常休息時間的操作被認為是壹種滋擾。允許裝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在其他時段作業時,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違反者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並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內,使用機械設備進行建築施工,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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