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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如何規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

為什麽說信息社會政府壟斷信息,否則就失去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壟斷,尤其是行政壟斷,會抑制自由競爭,滋生腐敗,導致效率低下。在傳統工業社會,政府可以通過反壟斷法來規制實體經濟的壟斷行為。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司法部將AT & amp;t公司被拆分成壹個新的AT & amp;t公司和七家地方電話公司,美國電信業從此進入了激烈競爭的時代。

在信息社會,有壹個流量不平等的定律,即眾所周知的“互聯網721生存定律”:行業排名第壹的市場份額壹般是70%,其次是20%,其他是10%,但排名第二的價值(估值)壹般不到市場排名的十分之壹。這個規律也叫馬太效應,就是強者越強,弱者越弱,最後贏家通吃。可以看出,公司和數據的本質屬性改變了傳統競爭的定義,數據壟斷成為壟斷的新內容,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信息公司或互聯網公司對用戶有明顯的鎖定作用。信息平臺的現有用戶優勢會吸引更多的潛在用戶加入進來,新用戶的增加會進壹步對現有用戶產生鎖定作用,用戶的集中也意味著數據的集中。

第二,數字經濟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因為產品價值隨著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這使得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越來越明顯。消費者越多,公司越有能力改進產品和服務,從而吸引更多用戶,產生更多數據。如此循環往復。

第三,數據收集平臺具有多邊市場。互聯網平臺在為用戶提供免費產品和服務的同時收集用戶數據,並將數據應用於其他市場進行盈利,從而形成所謂的多邊市場。

可見,由於信息資源的特性,擁有豐富數據資源和強大數據分析能力的企業往往占據更有利的地位。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造成新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導致新的市場失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否會濫用市場支配力損害消費者利益?

在傳統的反壟斷法中,控制合並的措施通常基於企業的規模。但在信息時代,數據的功能延伸並不壹定與企業規模成正比,市場的邊界也越來越模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提供的許多產品和服務,不僅不存在經濟學上所謂的“壟斷價格”,而且大多是免費的,這就很難以壟斷價格作為評判標準。

總之,由於信息的特性引起的壹系列相關變化,傳統社會的反壟斷措施在今天的“數字經濟時代”未必完全適用,信息社會“壟斷”形式的壟斷和反壟斷措施的後果無疑是政府部門必須認真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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