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經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大於未經公證的合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經公證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簽訂協議,無需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或合同,只要合同的主體、客體、標的合法,沒有欺詐或重大隱瞞導致合同無效,就是合法有效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規則壹。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規則二。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規則三。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
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參考:法律法規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