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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開發區的法律規定

壹、國家關於經濟開發區土地使用的規定及相關法律

經開區是國家發改委批準的開發區,基本符合國務院批準的開發區審核整頓原則和標準(發改外資(2005)1521號)。經開區管委會是所在市縣的派出機構,壹般在入駐開發區時享受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法律對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取得辦法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三種:出讓、劃撥和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也就是說,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而是由國家批準無償無限年使用國有土地。但是,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出讓方,接受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受讓方。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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