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市、縣三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若幹規定》確定的職責範圍發放。地方性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規章對頒發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的級別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布取得或者註銷衛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單。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許可證發放監督制度,加強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對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