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界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發生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工傷的範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標準的範圍是什麽?
職工因下列情況之壹而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是: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引起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因戰傷殘軍人康復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
9、在規定的時間和唯壹的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在合理時間內乘坐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其中,下班後的交通高峰時間是回家的合理時間;下班路上需要去菜市場買菜然後回娘家。(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本應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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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