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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凈地出讓的規定

應滿足以下要求:

1,明確地權;

2.安置補償到位;

3.沒有法律和經濟糾紛;

4.土地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5.具備發展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土地以“凈地”形式出讓,是為了避免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合規、促進利用、保護權益、公開信息的原則。國有土地出讓不壹定是凈地,但如果是建設用地使用權,那麽就需要“凈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實施前,要處理好土地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供水、供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必要的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凈地出讓是指已經拆遷平整的土地,沒有需要拆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流轉,就是土地凈流轉。

凈土地轉讓和總土地轉讓的區別:

1.從產權和法律關系來看,毛地和凈地是明顯不同的。出讓總用地往往是政府出讓土地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的未竟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和經濟關系,需要銜接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和出讓的法律關系。凈地出讓往往是政府在出讓前已經完成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法律關系相對簡單。毛土地轉讓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還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以及轉讓與法律規定的拆遷程序的銜接。同時,出讓後的拆遷開發往往容易產生糾紛;

2.從形態上看,毛地是指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拆除的土地,凈地是指已經全部拆除平整,沒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拆除的土地;

3.從產權和法律關系來看,毛地和凈地是明顯不同的。出讓總用地往往是政府出讓土地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的未竟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和經濟關系,需要銜接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和出讓的法律關系。凈地出讓往往是政府在出讓前已經完成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法律關系相對簡單。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盤活存量、用途優先、依法處置、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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