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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通緝令是什麽樣的罪犯?

紅色通緝令的通緝對象是已被有關國家法律部門發出逮捕令並要求成員國引渡的逃犯。“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國際通報。國際刑警組織在各國的國家中央局可以通知他們立即逮捕逃犯。紅色通緝令是公認的國際臨時拘留證明。無論哪個成員國收到“紅色通緝令”,都應立即安排本國警力進行核實;如果發現被通緝人員的行蹤,會迅速組織抓捕,繩之以法。

紅色通緝令有效期五年。期滿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再延續五年,直至抓獲。只要嫌疑人在逃,紅色通緝令就會壹直發揮作用。這樣,對同壹個犯罪嫌疑人的紅色通緝令可能要發出好幾次。

在我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發布通緝令。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對被拘留、逮捕後脫逃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越獄逃跑的罪犯所作出的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有通緝逮捕權,通過發布通緝令的方式進行。被通緝的人必須是應該被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既包括具備逮捕條件,依法應當逮捕,但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逮捕,在羈押期間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通緝者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被通緝者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下落不明。

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符合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發布的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壹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著、聲音、體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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