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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解除、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情節輕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處罰的,只給予行政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需要按照規定降級。情節嚴重,有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暴力行為和犯罪行為的,予以刑事處罰。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在三年以上,那麽公職人員壹般會被撤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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