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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2021

法律解析: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和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建設和房屋裝修中產生的渣土、廢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資源規劃、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建、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生產者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支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轉化和應用,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水平。什麽是城市建築垃圾?“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復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泥土、廢料、淤泥等廢棄物。”綜上所述,建築垃圾應該得到合理的處理。建議合理處置建築垃圾,不要亂丟。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壹)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3000元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200元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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