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也就是說,消費者遇到經營者欺詐,只能要求雙倍賠償,而不是“假壹賠十”。解析:《消法》確實規定了雙倍賠償,但去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有了新的規定,即:“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此外,如果經營者事先承諾“假壹賠十”,也應當按照約定(非法約定除外)優於法定的原則,兌現“假壹賠十”的承諾。
法律客觀性:
根據《消法》第16條第二款“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幹規定》第1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嚴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協議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由此可見,只有在經營者明確承諾的前提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0倍要求賠償。基於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商家不承諾假壹賠十,消費者就無權索賠10次。消費者在行使權利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自身權益。違約損害賠償是壹種補償性救濟,而不是懲罰性救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賠償是違約救濟的例外,是相對嚴格的違約救濟。雙倍賠償,意味著受害人在自己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後,再獲得相當於原損失兩倍的利益。因為這種做法也有鼓勵人們追求不正當利益的弊端。因此,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反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應視為嚴格的違約救濟,是違約救濟制度的例外。總的來說,我國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是對壹般違約責任的補充規定,並不像很多人說的那樣是對不違約的消費者的最低限度保護,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既謹慎又適度。更不要說適用所謂的“十倍賠償”(雖然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