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的商法典是19世紀制定的,1897年頒布,1900+0年生效。這部法律已經修改了幾十次,許多規範經濟生活的基本私法框架在今天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德國商法典* * *》共有905條,但由於是從港口城市的城市法發展而來,其中有近壹半是海商法,壹般不列入法律匯編。1985之前的商法典除了海商法典的最後壹部分,即1部分外,還有三部分,包括商人、商事登記、商事名稱、商事簿記、商事代理、商事經紀人。第二部分商業公司,包括無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第三部分商事行為,包括壹般原則和幾種具體的商事行為。後來,德國商法典的結構發生了兩次變化。壹個是在1937中,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從第二部分中分離出來,以單獨法律的形式頒布。第二,1985年,歐盟頒布結算指令法,協調成員國公司的結算方式。為了實施指令法,對《德國商法典》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重新分類,並增加了壹個新的部分,即目前的第三部分“商事簿記”。原部分1中有相應內容的條款被撤銷,新部分對商事會計賬簿和商事記錄以及結算審核和公布做了詳細規定。原來的第3部分商業行為被相應地移回,成為第4部分。這樣,完整的商業代碼將從四個變成五個。德國是民商分離制,民法規定了私法中的基本規範和原則,是私法中的基本法。與民法相比,商法正如德國學者所說,是“適用於商人的特殊私法”。商法是民法的補充,有其有限的適用範圍。《德國商法典》以商人為立法的出發點,所以《德國商法典》首先規定了商事戶籍,首先確定了什麽是商人,商人的分類,商人應該以什麽形式被明確認定,商人的代理人有什麽權利。商家身份確定後,就有了經營公司、經營行為、經營記賬等方面的規定。由於《德國商法典》以商人為核心和出發點,並且為了規範的嚴謹和準確,商人概念的界定和分類相當復雜,壹直以來都引起爭議和批評。但時至今日,《德國商法典》仍是廣義的德國商法或經濟法領域的重要基本法,其中規定的商事登記制度、商事簿記制度和商事行為規範在當今德國經濟生活中仍被嚴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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