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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

投標保證金不能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也沒有相關規定支持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法律分析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提前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單,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品種、數量、技術要求和有關交易條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招標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行為。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將繳納壹定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壹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避免因投標人隨意撤回、取消投標或中標後未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訂合同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約保證金是中標人在招標活動中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合同履行的金錢擔保,具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兩者是不同的定義,投標保證金不能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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