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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證賠償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保險公司普遍認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免除強制保險責任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但從強制保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核心是不特定的意外事故第三人受害人,其締約的目的是使意外事故受害人能夠快速、直接地獲得保險合同所確定的保護。提起此類訴訟,正是因為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違反立法初衷的懲罰,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訴訟費。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本法的適用效果明顯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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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調查

保險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派人進行現場勘查,了解損失情況和原保險索賠的審核原因,核對保險單,並登記備案。

2、審核證書和資料

保險人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間是否屆滿,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財產,賠償請求人是否有權要求賠償,事故發生地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內。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在核對事實和審查各種單證後,及時對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和承擔多少保險責任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履行賠償義務

在核實責任的基礎上,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和賠償或者給付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即告終結。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即“除給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這裏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為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償義務,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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