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語言威脅恐嚇他人生命,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拘留並處罰款,具體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為人使用言語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
1.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尋釁滋事罪的主體;
2.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主要是為了滿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霸道、貪玩等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
3.就客體而言,尋釁滋事罪所侵犯的公共* * *秩序壹般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當遵守的* * *同壹標準;
4.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行為人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帶頭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