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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國家“承認”的法律有什麽區別?

制定意味著法律由國家立法機關起草和通過。因為法律是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是統治階級利益的體現。

承認是指非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由其他機關制定或起草,並經立法機關認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狹義的立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認可的法律。

廣義的立法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港澳地區的立法。

擴展數據:

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具有法律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

它通常也被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這種活動就是把某個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公認的法律規範也稱為公認的法律。由強大的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的賦予某些習慣、判例、判例等行為規範以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動。法律創造的壹種形式。

承認的主體是強大的政治機關,如立法機關和相關法院;承認的對象主要是統治階級認為有必要運用國家權力來保障或推動的以道德、政策和國際公約形式出現的習慣、先例、判例和規範;承認的目的是賦予承認對象法律效力,使之成為法律規範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政權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在不同的時代和國家,承認法律規範有不同的制度或做法。在當代大陸法系國家,承認法律規範的主體壹般是具有立法權的政治機關,承認的對象主要是習俗、道德和國際公約。在當代英美法系國家,承認的主體包括立法機關和相關法院,承認的對象主要是典型案例,其次是習慣、道德和國際公約。

在當代中國,承認的主體是具有立法權的政權機關,承認的對象主要是習慣、道德、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國際公約。然而,中國法律創造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法,承認法律規範的實踐很少。壹般來說,壹些習俗、道德和政黨政策是以成文法中的條款形式被賦予法律效力的,而國際公約則是以發布專門法律文件的形式被承認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制定

?百度百科-法律規範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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