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所負債務為第三人所知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壹般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債務約定是保密的,第三者不可能知道。在這種類型的糾紛中,丈夫或妻子必須證明第三方知道該協議。
3.可以證明該債務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如婚前或離婚後發生的債務,壹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可以證明該債務未用於同壹人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壹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開支,也可以證明是個人債務。因為錢是壹種東西,不是具體的東西,無法證明這個錢用在哪裏,那個錢用在哪裏,所以很難證明。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姻生活的關聯性和合理性。
5.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夫妻壹方因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產生的債務,無需夫妻雙方和侵權人個人履行約定,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6.夫妻壹方因遺囑或者扶養遺贈協議分別繼承婚前或者婚後的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合並後重新協商債務的履行期限、方式、數額,成為新的債務的,該債務也推定為個人債務。
7.夫妻壹方因違反刑法、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德所負的債務,或者因該債務的繼續、變更、延續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