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1.2065438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31日,中央所屬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繳費額的50%減收;對屬於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部門、黨委宣傳部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情況,在應繳額的50%以內減免。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要將本地區制定的減稅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和中宣部。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的需要積極予以支持,保障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央財政將加大對財力薄弱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關工作。各級政府用於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的經費,繼續按照現行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三、自2019 10起,納入產教融合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扣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試點企業屬於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抵扣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允許抵減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開展穩定校企合作的支出,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產教融合重大項目的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試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不足以抵扣的,未抵扣部分可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試點企業抽逃投資或者轉讓股權的,應當補繳已抵扣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