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教育法》第三條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七條義務教育由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