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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院對醫生的處罰。

醫療事故中對醫生的內部處罰;

1,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2、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對醫生的處罰標準如下:

1,為加強醫療糾紛處理,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制定本規定;

2、行政處分的範圍。醫療糾紛賠償金額包括滿足醫療費用等超過15萬元的重大醫療糾紛,或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幹擾醫療秩序或在鄉鎮發生明顯過錯的醫療糾紛。經學術委員會同意,適用本規定。

3、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重大醫療糾紛,涉及* * *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負有行政責任;

4、行政處罰的原則,應根據下列情況區別對待,合並執行:

綜上,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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