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代理協議被否的風險;
2.大股東惡意侵權的風險;
3.匿名股東難以識別身份並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4.記名股東對記名股東強制執行的風險。
由於實際投資人無法對持有的股份行使實際控制權,因此面臨更多的法律風險。建議可以嘗試以下方式規避和防範法律風險。
(1)股權質押擔保。
國家工商總局下發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使股權擔保成為可能。因此,實際投資者應充分利用這壹有利條件來防範風險。具體來說,在辦理股票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票質押擔保,代實際出資人辦理所持股份的質押擔保。這樣就保證了代理股東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出售股權。再者,即使是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遺產分割,實際出資人也可以以權利人的身份質押,獲得優先權。
(2)代持股簽訂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和公證。
由於代理股東是名義股東,如果他侵害了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實際出資人就很難阻止他。因此,在設立代理股東時,最好代股東簽訂明確的協議,明確約定代理股東對實際出資人造成損害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對代理股東的行為形成震懾,增加其違約成本,使其違約得不償失。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代理股東是名義股東,只能以他的名義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為了控制公司,實際出資人必須就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達成壹致,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而代理股東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這樣的協議可以有效保證實際投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4)排除代理股東的財產權。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股東對其名下的股權行使財產所有權。在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的情況下,其持有的股權不屬於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或* * *與財產分割。這保證了實際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
(五)應當將持股協議告知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利害關系人。
綜上所述,為防止代理股東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行使股東權利,代理持股協議應當通知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其他股東書面同意。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理股東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理股東私自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明知並惡意接受轉讓為由,宣布轉讓無效並收回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