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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法》關於中型水庫管理範圍的規定,規定了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是否可以流轉。

不應該單獨轉讓。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經水利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分析

國有水庫由主管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中型水庫壩端向外延伸50米,下遊壩腳向外延伸100至300米,溢洪道等排水建築物向兩側延伸10至20米;管理範圍從100延伸至500米為保護範圍。第二小水庫壩端延伸30米,下遊壩腳延伸50至100米。管理範圍從50米延伸到200米作為保護範圍。三個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為管理範圍,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以上100米至150米或至流域。集體所有的水庫,由縣、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應當有明顯標誌。國有水庫管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屬於水庫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劃定水庫管理範圍時,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國有水庫保護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主體土地的使用接受水庫管理單位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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