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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訂立合同有哪些程序?壹般來說,訂立合同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就特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的形式——作為壹種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對話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要約的有效要素: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對對方意圖的表達。要約的相對人應當是特定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3.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的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提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能撤回。撤銷要約: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明確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則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內容並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通過通知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沈默或不作為不能作為承諾的表現。承諾的有效要素是:

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做出;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4.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有約束力。(2)承諾。承諾也叫接受或接受。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被要約人接受,表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合同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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