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周--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過渡階段。土地分封制屬於皇帝和諸侯。
3.戰國——建立私有土地(食邑)獎勵軍事成就,維護貴族統治。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相繼改革。新的國家稅制和法律規定,促進了土地所有制由國有逐步向私有轉變,如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降田征收”和魯國的“始稅畝”。
4、秦——建立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
5.漢晉繼承了秦制,但賦稅和役務由百姓承擔,土地集中在士紳手中。新朝中期,王莽改制,國地模仿古代井田制改名為“王天”,禁止交易。不僅沒有解決土地問題,反而激化了各種土地矛盾。
6.隋唐-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實行均田制、租佃調節制、官兵三位壹體制。隨著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強,土地兼並導致國有土地大量流失,土地地主私有制成為既定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值調整制無法實施。公元780年,兩個稅法開始實施。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合並的前提下,以土地資產為基礎向地主征稅。從法律上促進了大量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出現。
7.宋——為了保障農民生產,增加財政收入。王安石變法實行的是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的繼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根據每戶所占土地的多少和貧困程度收稅。官僚和地主也不例外。
8.明——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稅制,全國實行鞭法。分田稅、徭役、田雜(役屬田),丈量土地,按畝征收,按銀征收。說明國家對土地的重視程度大於人口。同時,征收折銀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9、清潭印月入穆。將丁之稅平均劃分為田賦,征收丁、田統壹稅,徹底解決丁、田合二為壹的雙軌征稅形式,從而完成了唐代兩稅法以來中國封建稅制改革的歷史進程——合稅並稅,人頭稅屬於田賦。這壹實施促進了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