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八條擬任黨政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擬任縣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晉升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壹般應當具有擔任下壹級兩個以上職務的經歷。
(三)副職晉升為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下級正職晉升為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擔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4)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壹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五)由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時間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相關要求。因特殊情況未達到任職前培訓要求的,應當在任職後壹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質要求。晉升黨的領導職務,還應當符合《中國生產者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步晉升。特別優秀或者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要求或者提拔到領導崗位。
破格提拔的優秀幹部,應當德才兼備,得到群眾高度認可,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在關鍵時刻經得起考驗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表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的;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較差的地區或單位表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兢兢業業,工作成績尤為顯著。
因特殊工作需要違規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領導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務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急需引進。
違規提拔幹部必須嚴格控制。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質要求。試用期未滿或晉升不滿壹年的,壹律不得晉升。不要在服務年限上連續違規。妳不能晉升兩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