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律師不得接受自己不能處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客觀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不適當的陳述或者虛假承諾。
第二十七條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選擇完成或者實現委托目的的方式。
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者要求為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所禁止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提出修改或者拒絕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壹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雙方,但偏遠地區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合理支出辦案費用,註意節約。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規定和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處理委托事務。
第三十壹條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告知代理工作,並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的合法要求盡快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確認。
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第三十四條。律師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保其不丟失、不損毀。
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為委托人保管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索取或者約定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幹涉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後,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律師應當嚴格遵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者滿足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違法或者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