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處置方式
1.協議折扣。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以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通過抵押物折價可以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言簡意賅,便於債權人快速、有利地實現其債權。協議貼現不同於法律所禁止的流動性合同。流動性合同是抵押合同中的壹種約定,在債務未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轉移給抵押權人。
2.拋售。出賣是指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將抵押物出售給第三人以取得價款的行為。“賣”的關鍵在於“變”字,即把抵押物變成現金。如果當事人同意出售,其性質類似於協議折價,但沒有協議折價的弊端。因為要賣出抵押物,必須有第三人前來購買,第三人的購買行為是市場行為。他在花錢購買抵押物時,必須反復進行市場分析和比較,確定對自己有利、抵押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範圍。反之,如果抵押雙方約定的抵押物過高,則不被市場接受,過低,則不符合抵押雙方的利益。
3.拍賣。法院執行中拍賣的性質在理論上仍有爭議。壹說執行拍賣是公法行為,因為抵押物拍賣是法院行使公權力、強制執行債權的結果,而不是當事人自由意誌的結果;另壹種理論認為,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因為拍賣、拍賣、交易的過程仍然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