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當自覺,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不受威脅、脅迫;
2.立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其個人財產;
3.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該符合形式要求。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人必須有權處分遺囑中處分的財產。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立遺囑的程序如下:
1,本人身份描述;
2.說明本人委托的被執行人信息;
3.說明財產狀況和保險信息;
4、表示是我的真實意思;
5、遺囑的法律效力;
6.本人及相關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立遺囑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如果您已經離開該國,您應該提供您的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和通行證的副本。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所有權證明;
3.遺囑。
4.遺囑公證申請書;
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和材料。
綜上所述,遺囑是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個人處理自己的遺產或其他事務,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