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除高速公路載客汽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
2、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
3.在高速公路上以低於規定的最低速度行駛的;
4、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車、事故車的;
5、在高速公路上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6.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7.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駕駛人應當換領機動車駕駛證,並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1,申請註銷;
2.60歲以上者;
3、對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
4.有醉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5.有12分記錄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6.有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記錄的;
未收回與校車駕駛證簽註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校車駕駛資格無效。
綜上,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法規、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等知識學習至少3小時,接受交通事故案件警示教育。駕駛員必須謹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但未達到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超車、不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不滿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
(十四)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