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警司。警司是警銜的第二級,有三個級別,分別是三級警司、二級警司、壹級警司。三級督學可以擔任辦事員、辦事員,二級督學可以擔任辦事員、副科,壹級督學可以擔任副科、大科。
第三,警督。警督是警銜的第三級,有三級* * *,即三級警督、二級警督和壹級警督。三級警督可擔任的行政級別為科員、未成年人、正科級、副科級;二級警督可兼輔警部、正部、副部、副部行政級別;壹級警督可以有正處級、副處級、副處級的行政級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確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