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算,不應從購房合同載明的交房日起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付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物業服務質量差可以暫時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絕交付;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8.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絕提交。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者的壹般義務物業服務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