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何確定重大經濟損失,勞動法和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利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任意性。法律要明確,以免實際操作缺乏依據,引發糾紛。《勞動法》對嚴重失職沒有實際的界定,對用人單位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壹般由各地區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釋或紀要確定。是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如失職、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等。重大經濟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現有財產造成的直接減少或損失。開除是對犯有錯誤的員工最嚴重的行政處罰形式,適用於嚴重違法違紀的員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員工;第二次勞動教養被取消城鎮戶口的;試用期內表現還是不好。工人有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