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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出差合法嗎?

合法。

但為了宣傳標準,出差津貼根據公司要求的不同,包括餐費津貼、交通費津貼、住宿費津貼、電話費津貼,但壹般公司會壹並統計。比如旅遊壹天,每天補貼50元,可以自理餐費和交通費,住宿費按發票報銷。所以妳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就看老板怎麽想了。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克扣或者扣除。

1.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職工工資的,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其支付相當於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壹至五倍的賠償金。

3.員工可以拒絕出差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出差的定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國務院及相關政策文件,因公出差是指在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出差是受企業委托臨時離開常駐工作地點(合同約定的地點)執行公務。

臨時出差:壹般來說,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是臨時的(壹般標準,不是絕對標準),員工要無條件服從。

長期出差:壹般來說,應該是指離開永久工作地3個月以上。可能涉及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按照法律要求,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1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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