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
3.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有效,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5.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義務:
1.配偶雙方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平等權利,* * *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二,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第三,還清夫妻雙方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056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壹千零六十條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1061條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相同的以外,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