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除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簽訂離職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
(三)遵守保密期限規定,包括未經審批不得出境,不得在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在境內謀職,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涉密人員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其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和時間確定。
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3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2至3年,壹般涉密人員1至2年。發布期限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於知識密度較高的特殊人群,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保密期限,甚至可以終身限制從業和退出。涉密人員離職,密級發布期的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國家機關、涉密單位的,涉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其他情形,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某涉密單位工作人員張借調中央時,利用參加重要文稿起草的機會,私自復制大量涉密文件和資料,存放在個人移動硬盤中。借調結束離職時,移動硬盤被帶出借調單位,未及時歸還涉密文件資料。2008年3月,張某將移動硬盤交給同事王某時,王某將部分文件、資料復制到聯網的電腦中,導致大量國家秘密和重要信息泄露。事發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張、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職後應當接受保密期限管理。保密期間,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
固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