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公務員不屬於上述規定的範圍。公務員法適用於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勞動法和公務員法沒有關系。《公務員法》解釋了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公務員的壹次性養老金是當地城鎮居民收入的20倍。公務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國家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的,按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
綜上,勞動法不適用於公務員,公務員法適用於公務員,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規定。父母進看守所不會影響孩子考公務員。只有父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留下犯罪記錄,才會對子女產生壹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