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通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花招等方式無事生非。,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制造借口鬧事,執行相關法律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