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解決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壹.自助
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也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第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指的是壹種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第三,公共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擴展數據:
壹、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3.民事糾紛的處理。分別在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中。
根據民事糾紛的特點和內容,民事糾紛可分為兩部分:壹是財產關系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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